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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“隐形解雇”,本质是用人单位利用用工优势地位,通过间接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,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。从表面看,企业没有下发“解雇通知书”,甚至可能辩称是“按制度管理”;但对劳动者而言,考勤权限被锁、工作群被踢、反复催岗施压,哪一条不是明晃晃的“逐客令”?这种“不直接辞退却让你干不下去”的操作,比直白的解雇更隐蔽、更伤人——它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,更消解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底线保护。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,恰恰撕开了“隐形解雇”的伪装。曹某因手术请假期间,公司以“未按OA流程请假”“未及时回复催岗信息”为由解除合同,却被法院识破“明知住院仍用飞书邮件催岗”的刻意刁难;张某因直播运营岗的灵活工时被算作“多次旷工”,法院直指企业“将迟到等同旷工”的制度荒谬;赵某被关闭考勤权限后仍坚持上班,企业人事一句“正常离职就行”的录音,成了违法解雇的铁证。这些判决传递出鲜明信号:用工自主权不是“霸王条款”,企业管理需守住法律与人性的边界。
破解“隐形解雇”,需要法律之剑更锋利。一方面,司法机关要通过典型案例明确“隐形解雇”的认定标准:关闭考勤权限、停用工作系统、超出合理范围的催岗施压等行为,只要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条件,就应认定为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”。另一方面,劳动监察部门需主动出击,对频发“隐形解雇”的企业加强监管,将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,提高违法成本。更重要的是,企业要明白:管理的本质是“带人成事”,而非“逼人走人”。用善意替代算计,用沟通化解矛盾,才能真正构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。
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。职场,不该是企业“算计”员工的战场,也不该是劳动者“忍气吞声”的苦海。只有当“隐形解雇”的套路被法律戳破,劳动者的权益被制度托底,才能期待每一段劳动关系都能在公平与尊重中生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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